◇ 必須研究節稅對策以杜絕收益外流 企業的肝病可以說是“收益結構脆弱癥”。肝臟的機能在于積蓄營養(收益——最基本的“財”資源),然后把這些營養適當的分配,并且促進它的機能。腸胃的功能是消化與吸收,肝臟則是借著這些功能來活動,如果無法吸收營養而任憑它流失,肝機能就會失調時,它的資金就無法有效運用了。因此,資源的分配必須有通盤計劃,借以蓄積更多的資金,提高收益。 那么,該如何做才能防止收益外流呢?現針對收益的積蓄來談一談這個訣竅。
◇ 經營分公司可減輕所得稅的負擔 現代經營眼光比較敏銳的企業,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的策略,那就是從事連鎖經營,其理由是謀求合法減免稅負。這種連鎖的經營特色是以分公司獨立經營的方式來消化巨大的所得稅負擔。 而分公司獨立經營的方式,不但對積蓄收益有很大的貢獻,對人事管理方面也大有幫助。因為,每一家分公司(分店)的負責人,都是該公司(分店)的經理。經理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在結構上可以獲得股份(要退出時當然必須把他的股份讓給股東會),出任該分公司(分店)最高負責人,并且獲得符合利益的經理級報酬。 這正是有效運用“財”與“人”兩大資源的一個好例子。另外,不斷地拓展連鎖店,既可以貨色齊全,而且因為大量采購而降低成本,這一點可以說是發揮“物”的效率。為了積蓄收益,就必須把“人、物、財”等資源有機地合并在一起,并且統一核算。
◇ 采用“驗收基準”的計算方式節稅 銷售額原則上是把物品交給顧客時才列入計算的,通常叫做“交貨基準”。此交貨基準區分為“出貨基準”和“驗收基準”。 出貨基準是當物品從賣主的倉庫或店鋪提出時,列入銷售計算;而驗收基準是由客戶驗收,承認的確收到貨品時才列入銷售科目計算。 究竟要采用哪一個基準,是由公司決定的,若想減輕稅負,則以“驗收基準”比較有利。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三月二十八日出貨,而三月三十一日是結算日,如果四月三日是驗收日,那么根據“出賣基準”所得的利益如下: 銷售額十萬元銷售成本八萬元=利益二萬元。 于是結算日就計入二萬元的利益。 可是,如果采用“驗收基準”就變成銷售額為零,利益也為零,而寄送貸物(consignlent)八萬元并不列入利益計算。
◇ 利用托售方式節稅 所謂托售,是將自己所有的商品委托給別人銷售的方法。這種列入銷售科目計算的時間,正是承托者實際賣出商品的時候。因此,即使在好幾個月前就出貨的商品,在尚未賣出去時,還屬于公司外庫存(寄送貨物)。因此,視該商品是列入銷售計算還是列入庫存計算,計算所得有時有很大的出入。 可是,這里容易發生糾紛的是,大多數承托者會將托售商品當做進貨,稅務機關就以這是承托者平時的進貨來處理,堅持認為這并不是托售。為了要防止這種糾紛,務必和對方簽定合約,正確處理帳簿上的問題,這點非常重要。
◇ 以分期付款方式節稅 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可以拓展未收款部分的實際利益,以達到節稅目的,而且回收期間愈長,愈能獲得拓展效果。 上述四種經營方式是比較具體的節稅妙方,提供經營者參考。企業經營必須隨時研究程序上可以節稅的地方和方法,以增加企業內部的保留基金。當然,任何節稅對策必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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